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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日期:2023-02-03 浏览:391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涉及财产性内容的执行,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等。在实践中,由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缺少相关法律规定,纪委监委、国安、公安、检察、司法及财政等部门与法院联动不够,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部门之间配合不畅等原因,导致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效率不高、效果不好。

  一、制约刑事涉财执行工作的主要原因

  影响和制约刑事涉财执行工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执行不能,也有主观执行不力的原因;既有法院内部立审执配合,也有相关国家机关联动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标准难以把握。目前,刑事涉财执行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规定的内容较为笼统,对刑事审判部门调查被告人财产的范围和标准、刑事裁判中罚金的缴纳方式和期限、刑事审判部门向立案部门移送执行的期限、判处没收财产的刑事裁判生效后被执行人死亡的是否继续执行、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财产变价的最低拍卖次数、财产流拍后通知有关财政机关或被害人接受以物抵债的送达方式、启动无保留价拍卖的程序、无益拍卖的禁止、财产变价产生的执行费用支付、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期间是否暂缓执行、执行结案标准和方式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亟待进一步细化。

  前端查扣财产不到位,制约后续执行。由于刑事办案机关对涉财产执行的认识不统一,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对后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导致侦查对赃款赃物的查明和控制不够,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对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对被告人财产状况调查及对相应财产的查控不到位,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等,导致案件移送执行后,即使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因查扣不到位,除已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第三人善意取得外,更多的是存在其亲属或其他财产代持人对财产进行隐匿、转移等问题,致使案件到执行环节加大执行工作难度。

  刑事涉财判项不明确,难以启动执行。审判实践中刑事裁判文书“重人身处罚、轻财产查明”,执行依据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判项过于笼统,未列明应当没收的特定财产或金额;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未明确没收财产的种类和数额;查扣物品未在判项中具体列明;判处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而无具体的财产范围;判处罚金未明确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期缴纳及最后的缴纳期限,未调查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而导致“空判”等情况,往往需要执行阶段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财产调查及审查案外人异议,导致无法及时启动执行程序和高效处置财产。

  涉案财物处置不顺畅,增加执行难度。执行过程中,针对没收、扣押价值不大的财物,评估费甚至高于财物本身价值,存在评估困难的情况,部分案件的涉案财物保管费用较高,价格波动较大,极易出现无益拍卖情形。对于进入拍卖程序后流拍的财物,依据《规定》第十二条“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的规定。执行实务中,存在最低拍卖次数不明确、与财政部门沟通不畅等问题。

  立审执配合不密切,影响执行效率。《规定》第七条明确:“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此处仅原则性规定了“及时”,并未规定具体期限,实践中存在刑事审判部门移送不及时问题。对案外人异议、复议在立案审查、案卷流转等方面,也存在程序衔接不顺畅,影响执行效率的问题。此外,有的案件由于刑事部门移送的被执行人信息、已查明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处置的财产情况等材料不全;有的案件由于财产性判项不明确,执行部门需要反复征询刑事审判部门意见;有的由于在刑事审判阶段未调查核实非法资金的流向,未及时控制涉案款物等,均导致执行阶段查明财产情况和处置财产十分困难。

  外部联动机制不健全,降低执行效果。解决执行难特别是刑事涉财执行难问题,绝非人民法院自身职能所及,涉及到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财政等部门联动解决。除前述的前端财产查扣、财政部门实物接收或同意无保留价拍卖以外,还存在送达或提审会见被执行人工作中服刑或羁押机关配合、侦查和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审判的被告人财产状况证据规格、刑罚执行机关协助执行等问题,急需法院与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相关联动机制,促进刑事涉财执行工作全面开展。

  二、规范刑事涉财执行工作的对策措施

  规范刑事涉财执行工作需要多措并举、联动发力,提出以下对策措施:

  坚持党的领导,完善联动机制。牢牢把握党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积极主动争取政法委领导和支持,不断拓展与金融、保险、公安、不动产、公积金等有关部门联动,推动建立健全网络化协助执行机制,解决查人找物难题。针对刑事涉财执行工作特点,建立健全与侦查、检察机关之间前端对被告人财产查控工作机制,与检察机关之间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与羁押、刑罚执行机关之间送达、提审被执行人及协助财产查控工作机制,与财政部门之间涉案财物实物接收或无保留价拍卖工作机制等。

  健全制度措施,明确司法指引。加强刑事涉财执行工作法律供给,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强制执行法立法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刑事涉财执行工作财物处置、案款上缴相关程序问题,规范此类案件结案方式、结案标准和条件等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出台前,立足现行有效的《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进行细化落实,明确刑事涉财执行有关执行依据、管辖、证据、期限、程序、结案等标准,统一法院刑事涉财执行司法尺度,提高执行效率。

  注重内部挖潜,加强源头治理。进一步规范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刑事涉财执行办案流程,畅通财产查控、变价处置、款物上缴等各环节流转,切实提升执行效率。完善财产保全制度,刑事审判部门对可能判处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及时查封、扣押、冻结相应财产。作为刑事涉财执行依据的刑事裁判文书,判项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满足可执行性的要求。刑事审判部门要优化罚金判处规则,通过完善刑事诉辩程序,合理确定罚金数额,并明确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及最后的缴纳期限等,亦要防止“空判”。

  完善监督制约,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裁决部门与刑事审判部门、执行实施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裁执分离监督制约,切实解决刑事涉财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程序公正,对案外人异议、复议审查期间,应当暂缓对相应标的的处分性措施。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案外人就赃款财物认定提出异议复议的,经审查认为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防止以执代审和浪费司法资源。

  强化调度督办,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深化深挖制度优势转化执行效能,对刑事涉财执行案件,按照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分类建立台账,摸清案件底数,定期调度督办。充分运用网络查控和执行指挥平台,全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时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查控财产,或指定被执行人服刑地、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加强对刑事涉财执行案件的精细化管理,区别于民事执行案件科学量化考核标准,激励刑事涉财执行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不断提升办案质效。

  (作者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