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公告第8号
发布日期:2022-11-28 浏览:474
为满足铁路旅客车站运营管理和综合服务需求,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品质,推动铁路旅客车站设计建造技术进步,拟对《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 10100-2018相关内容进行局部修订,现公布局部修订条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修改第3.2.2条。第1款修改为第1、2款;第2款修改为第3款;第3款修改为第4款;新增第5款。
(一)正文修改为: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应满足客流运输、旅客服务需求,根据铁路客站最高聚集人数,按下列指标计算确定:
1 小型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宜为 5 ㎡/人~12 ㎡/人。高速铁路小型客站站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0 ㎡。
2 中型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宜为 7 ㎡/人~15 ㎡/人。
3 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宜为 9 ㎡/人~20 ㎡/人。
4 设有城市通廊、交通配套设施、站外综合商业和与其他交通设施间换乘区域的铁路客站,城市通廊、交通配套设施、站外综合商业和换乘区域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设有预留车场、位于风景名胜区和特殊新区规划的铁路客站以及地下车站,站房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条文说明修改为:本条中的“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是指站房内具有铁路客运功能房间的建筑面积之和。铁路客运功能房间包括进站出站集散厅、候车区(厅、室)、售票用房、客运作业及附属用房、为旅客服务的商业用房等,不包括城市通廊、交通配套设施、站外综合商业和与其他交通设施间换乘区域以及合建的其他功能用房,也不包括站台雨棚、旅客天桥、旅客地道、站房外旅客专用进出站通道、行包用房等。
在旅客公共区内,候车区(厅、室)面积所占比例最大,且其面积根据最高聚集人数确定。因此,本条规定了站房建筑面积根据最高聚集人数和人均指标计算确定。另外,铁路客站站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受铁路客站站房形式、等级、客流组织方式、合并设置的设备类型、气候分区等影响,略有不同。
说明表3.2.2-1、3.2.2-2、3.2.2-3是近年运营效果较好的铁路客站站房的建筑面积指标统计数据。
为缓解客流量增加造成的空间紧张问题,提升旅客出行舒适度,促进站城融合健康发展,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反恐防暴、旅客安检、实名制验票等工作对空间的刚性要求,结合路局、客站运营管理等相关单位意见,本次修订适度提高了站房建筑面积计算人均指标。考虑中型铁路客站站型越来越丰富,对站房建筑面积计算人均指标影响较大,因此,本次修订将中、小型铁路客站站房分开规定。另外,考虑到高速铁路小型客站平面布局、运营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等需求,增加了高速铁路小型客站站房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 ㎡的规定。客货共线等其他类型铁路小型客站站房最小建筑面积未做具体规定,设计中可根据最高聚集人数或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二、修改第5.2.1条。
(一)正文修改为:铁路客站站房应设进站、出站集散厅。小型铁路客站站房的进站集散厅宜与候车区(厅、室)合并设置,进站集散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0 ㎡;出站集散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0 ㎡;进站、出站集散厅合并设置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0 ㎡。中型及以上铁路客站进站、出站集散厅应按高峰小时发送量确定其使用面积,进站集散厅使用面积应按不小于0.35 ㎡/人计算确定,出站集散厅使用面积宜按不小于0.2 ㎡/人计算确定。
(二)条文说明修改为:近年来,铁路客站在承担安检、实名制验票等作业的基础上,疫情防控、反恐防暴等要求日益提高,旅客进站前需进行安全检查,对排队间隔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导致进站集散厅使用面积紧张。小型客站进站集散厅最小使用面积计算如下:按照设置两组安检仪和实名制验票口,则安检区共需要97×2=194 ㎡(案例计算详见本规范第5.2.3条条文说明),另问询、综合服务台等面积为30 ㎡,小件寄存面积为25 ㎡,应急防控缓冲空间面积为100 ㎡,合计194+30+25+100≈350㎡。
小型客站进站出站集散厅合并设置时,考虑可共用部分交通面积,使用面积在单独设进站、出站集散厅的面积之和的基础上减少50 ㎡,即350+150-50=450㎡。
中型及以上客站进站集散厅最小人均使用面积指标计算如下:以高峰小时发送量2000人的铁路客站为例,设4组安检仪和实名制验票口,每组按97 ㎡计算,共388 ㎡,另问询、综合服务台等面积为60 ㎡,小件寄存面积为50 ㎡,应急防控缓冲空间面积为200 ㎡,合计388+60+50+200=698㎡。所以,集散厅的人均面积指标为698÷2000≈0.35㎡/人。
三、第5.2节增加第5.2.5条。
新增正文:集散厅内的安检设施不得影响候车区(厅、室)安全疏散。
四、修改第5.3.1条。
(一)正文修改为:候车区(厅、室)总使用面积应根据最高聚集人数按不小于1.2 ㎡/人计算确定,为候车区(厅、室)配套的服务和交通空间的使用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候车区(厅、室)的使用面积应在计算结果基础上增加5%。
(二)条文说明修改为:原规范候车区(厅、室)总使用面积根据最高聚集人数按不小于1.2 ㎡/人计算确定,此指标仅为候车座椅摆放区域(含座椅间的交通空间)的面积,不含为其配套的服务和交通空间。随着站房功能的不断发展,候车区(厅、室)除了候车座椅摆放区域,为其配套的服务(综合服务台、开敞商业等)和交通空间(检票排队空间和通往商业的通道等)也越来越丰富,本次修订明确了配套的服务和交通空间使用面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要求。有市域(郊)铁路引入的铁路客站,候车区(厅、室)使用面积在满足本规范的同时,需要考虑市域(郊)铁路旅客出行特点合理布置。
五、修改第5.3.4条。第1、2、3款,修改为第3、4、5款。新增第1、2款。
(一)正文修改为:铁路客站可根据需要设置商务候车室。商务候车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务候车室的数量和规模宜根据车站规模、站型合理确定。
2 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应设置进出商务候车室的专用通道。
3 宜设置单独出入口和直通车站广场的车行道。
4 宜设置独立的实名制验票和安检设施。
5 宜设置厕所、盥洗间、服务员室和备品间,盥洗间应设置盥洗用热水。
(二)条文说明修改为:商务候车室是为商务旅客提供休息的空间,商务候车室的数量和规模与铁路客站所在城市、地理区位以及城市类型(如旅游、口岸城市等)、车站规模和站型等因素相关。
为满足商务座旅客差异化服务需求,提升铁路客运服务形象,本次修订明确了商务候车室的数量和规模宜根据车站规模、站型合理确定。根据近年来建设的铁路客站商务候车室调查统计,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通常设置不少于2个商务候车室,每个使用面积为300㎡左右,并设置了进出商务候车室的专用通道;中型铁路客站通常设置不少于1个商务候车室,每个使用面积为200~300㎡;小型铁路客站通常设置1个商务候车室,使用面积为50~100㎡。
六、修改第5.5.2条。
(一)正文修改为:铁路客站站房应根据车站规模和旅客进站、出站流线设置站内旅客服务商业设施。商业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设施规模应结合客流量、旅客需求及发展潜力合理确定。
2 商业设施布局应按旅客进站、出站流线合理分布,商业动线宜与客运通道相结合,不应影响旅客候车和乘降功能。
3 应预留消防、给水、排污、电力、通风、排油烟、空调、信息、互联网、静态标识等接口条件。
4 应统筹考虑保洁用房、设备用房、仓储库等配套用房和垃圾清运、物流运输等通道。
5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的有关规定。
(二)条文说明修改为:近年来,随着铁路客站服务水平的提升,站内商业发展迅速,主要包括便利店、餐饮等。为满足旅客多样化服务需求,完善铁路客站服务功能,在调研分析近年来新建铁路客站站内小型商业设施规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城市经济、旅客需求、车站规模、商业业态等因素,本次修订明确了商业设施规模应结合客流量、旅客需求及发展潜力合理确定的原则,删除了可能制约长远发展的站内商业规模占站房建筑面积比例的量化规定。根据近年来建设的铁路客站站内商业规模调查统计,站内商业规模通常占站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小型客站为2%~6%,中型客站为4%~12%,特大型、大型客站为8%~15%。
另外,针对站内商业设施设计预留不足和站内商业设施配套用房和通道不完善等问题,补充了相关规定。
七、修改第5.5.5条第1、4款。
(一)第1款正文修改为:铁路客站站房应设置独立母婴室。
(二)第4款正文修改为:母婴室应配置婴儿护理台、洗手盆、婴儿床、座椅等设施,宜配置恒温空调、呼叫设备,洗手盆应配置热水。
八、修改第6.4.5条第1款。
(一)正文修改为:客用电梯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600kg。兼做物流通道时,其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2000kg。
(二)条文说明修改为:考虑铁路客站旅客较多,且大多携带行李,为提高旅客出行质量和换乘效率,本次修订适当提高了客运电梯额定载重量。根据调查统计,额定载重量1600kg的电梯,无对重安全钳时,井道尺寸(长×宽)通常为2800mm×2400mm;有对重安全钳时,井道尺寸(长×宽)通常为2900mm×2500mm。额定载重量2000kg的电梯,无对重安全钳时,井道尺寸(长×宽)通常为3000mm×2600mm;有对重安全钳时,井道尺寸(长×宽)通常为3100mm×2700mm。